申报房地产开发企业暂定资质
许可条件: | 1、注册资本不低于500万元; 2、注册资本中无国有和集体资本; 3、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4、持有资格证书的房地产专业、建筑工程专业的专职技术管理人员不少于4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2人,专职统计人员不少于1人; 5、工程技术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初级以上职称; 6、企业名称须符合国家工商管理总局颁发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名称中的行业用语须为“房地产开发经营” 或“房地产开发”、“房地产”。 暂定资质有效期为一年,一年内没有开发项目的开发企业资质不再延续。有项目的开发企业申请资质延续的,应当在资质有效期满前一个月先办理项目审查认定手续,后按规定申请资质延续或升为四级。对有不良经营行为记录的企业,一年内不受理其资质升级的申请。 |
申请材料: | 1.工商征询函 2. 营业执照正、副本 3. 代码证副本 4. 开户许可证原件或复印件 5. 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 6. 房屋租赁合同 7. 房产证原件 8. 公司股东身份证 9. 验资报告(超三个月的提供银行对账单,审计报告) 10. 公章、法人章 |
人员类: | 1.会计2人 2.统计1人 3.工程技术4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