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住建局:关于印发2023年度工程勘察设计企业、监理 企业、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及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廊坊住建局:关于印发2023年度工程勘察设计企业、监理 企业、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及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廊建质安函〔2023〕45号
廊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印发2023年度工程勘察设计企业、监理企业、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及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住建局、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燕郊高新区住房建设局、河北霸州经济开发区规划建设局、北京大兴国际机场临空经济区(廊坊)住房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企业从业人员的市场行为。按照廊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总体安排部署,制定了《2023年度工程勘察设计企业、监理企业、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及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廊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6月9日
廊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度工程勘察设计企业、监理企业、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及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廊坊市工程勘察设计企业、监理企业、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及建筑施工企业市场秩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现决定从即日起至10月底,在全市范围内开展2023年度工程勘察设计企业、监理企业、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及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工作。工作方案如下:
一、检查范围
在我市进行工商注册的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工程监理企业、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及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书的建筑施工企业。抽查比例分别按照工程勘察设计、监理企业、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不低于15%,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书的建筑施工企业不低于5%进行抽查。同时投诉举报、上级部门交办、上一年度整改合格企业等重点监管企业列入此次重点核查范围。本年度已被省级抽查的企业,不在本次抽查范围。
二、检查依据
(一)市住建局2023年“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工作计划;
(二)《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落实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制有关事项的通知》(冀建法改【2020】4号);
(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15年修订版);
(四)《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关于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工作的通知》(冀建质安函[2020]124号);
(五)《关于加强建设工程监理现场管理的通知》(冀建市[2010]552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工程监理工作的通知》(冀建工[2017]62号)
(六)《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建质[2008]121号);
三、检查内容
(一)工程勘察设计企业。检查内容包括资质条件、市场行为和工作质量。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情况主要核查现有技术人员条件、数量等是否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现有技术装备是否满足资质标准要求;资质证书是否超过有效期限等情况。
(二)工程监理企业。检查内容包括资质条件、市场行为和工作质量。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情况主要核查现有人员条件、数量等是否满足标准要求,特别是企业技术负责人条件是否满足要求;是否有完善的组织结构和质量管理体系;资质证书是否超过有效期限等情况。
(三)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检查内容包括资质条件、市场行为和工作质量。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情况主要核查现有技术人员条件、数量等是否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现有技术装备是否满足资质标准要求;资质证书是否超过有效期限等情况。
(四)安全生产许可证。主要检查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书的建筑施工企业是否符合《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六条等条款规定情形,特别是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是否存在挂证等违法违规情况,特种作业人员是否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以及有关人员工伤保险缴纳情况;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规章制度制定及落实情况;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建立情况。
四、工作安排
(一)自查自纠阶段(即日起-6月30日)。各建筑业企业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对存在问题认真整改。各县(市、区)主管部门要组织好辖区企业自查自纠工作,落实属地责任,加强督导检查。
(二)市级检查阶段(7月1日-10月31日)。市住建局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采取网上核查基本资料、现场查阅资料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检查,对检查不合格或未按要求参加检查企业责令限期改正,并公开通报检查情况。
五、有关要求
(一)落实监管责任,确保工作质量。各监督检查执法人员要认真履行法定监管职责,严格工作纪律和检查程序、标准,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做到公开、公正、公平。
(二)落实属地责任,加强层级督导。各县(市、区)主管部门要强化守土有责、守土尽责意识,认真履行法定监管职责。对属地部门建筑企业监管工作不力、效果不明显的,予以通报批评。对不合格企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拒不改正的,移交省级许可部门依据相关规定处理。
(三)落实主体责任,加强行业自律意识。各企业作为建筑市场责任主体,要履行主体责任,严格执业操守。要高度重视“自查自纠”工作,查漏补缺,及时整改,严禁走过场。同时,要积极配合监督检查工作,严禁弄虚作假,一经查实,严肃处理,绝不姑息。
附件:1.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双随机、一公开”核查表
2.建筑企业“双随机、一公开”核查表(监理)
3.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双随机、一公开”核查表
4.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双随机、一公开”核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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