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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建筑资质标准和之前的版本有什么变化吗?

11月6日,住建部在官网发出《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的通知》,将于2015年1月1日开始执行,与《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建建[2001]82号)对比,本次新法在专业承包以及人员要求方面,都有较大的变动。这里呢,小编第一时间为大家对2015年最新版《建筑企业资质标准》进行解读,我们将陆续对相应变动陆续推出详细解读。现为大家初步统计最新资质标准的变化:

一、建筑施工工程总承包资质数量未变,仍为12个。

二、专业承包资质有原来的60个变为36个。

三、劳务分包资质不再分类别和等级。

四、工程业绩定义发生变化:申请资质企业依法承揽并独立完成的工程业绩。

五、“企业主要人员”年龄限60周岁以下,且企业主要人员包含了“建造师、技术负责人、职称人员、岗位证书人员、中级工及技术工”。

六、所有的资质名称中去掉“企业”两个字。

七、资质标准对企业资产考核的要求不在包含“注册资本”,只对“净资产”提出要求,且要求都比以前标准有所提高。

八、建筑工程总承包特级资质标准不包含在本标准中。

九、资质标准不在对企业经理、总工程师、总会计师进行要求,只对技术负责人提出要求。

十、企业对人员的要求中增加“岗位证书人员”、“中级工技术工”等的数量要求。

十一、工程业绩中施工类型减少(将部分类型合并),同时对类型数量要求减少。

十二、建筑施工工程总承包资质名称变化统计

1、“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变为“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

2、“冶炼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变为“冶金工程总承包资质”

3、“化工石油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变为“石油化工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

4、“机电安装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变为“机电工程总承包资质”

十三、专业承包资质名称变动及合并情况(12项名称变化,其中有三项为合并后改名称)

1、“地基与基础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变为“地基基础工程专业承包资质”

2、“预拌商品混凝土专业企业资质”变为“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资质”

3、“建筑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电信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电子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合并为“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资质”

4、“建筑防水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防腐保温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合并为“防水防腐保温工程专业承包”

5、“附着升降脚手架专业承包企业资质”变为“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资质”

6、“机电设备安装专业承包企业资质”变为“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资质”

7、“园林古建筑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变为“古建筑工程专业承包资质”

8、“机场空管工程及航站楼弱电系统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变为“民航空管工程及机场弱电系统工程专业承包资质”

9、“通航建筑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变为“通航建筑物工程专业承包资质”

10、“港口装卸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通航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水上交通管制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合并为“港航设备安装及水上交管工程专业承包资质”

11、“送变电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变为“输变电工程专业承包资质”

12、“特种专业工程专业承包企业”变为“特种工程专业承包资质”

十四、专业承包资质已经取消项目19项(基本确定不包含目前新资质中,序号为原资质中序号)

(二)土石方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

(六)混凝土预制构件专业企业资质

(九)高耸构筑物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

(十)电梯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

(十五)金属门窗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

(十六)预应力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

(十九)爆破与拆除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

(四十一)水工建筑物基础处理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

(四十五)堤防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

(四十六)水工大坝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

(四十七)水工隧洞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

(四十八)火电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

(五十一)炉窑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

(五十二)冶炼机电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企业盗质

(五十三)化工石油设备管道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

(五十四)管道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

(五十五)无损检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

(五十七)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

(五十九)体育场地设施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

以下为新版资质发原文: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的通知

建市[2014]159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管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我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了《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标准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原建设部印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建建[2001]82号)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4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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