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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住建厅《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推动建筑市场统一开放若干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局属相关单位:

现将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推动建筑市场统一开放若干规定的通知》(冀建市〔2015〕22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全市建筑市场统一开放

为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诚信守法、监管有力的建筑市场体系,促进建筑企业公平竞争,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推动建筑市场统一开放若干规定的通知》(建市〔2015〕140号)和《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推动建筑市场统一开放若干规定的通知》(冀建市〔2015〕22号)要求,认真做好相关工作。

2016年1月1日起,建筑企业在我市承揽业务无需提交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无不良行为、无质量安全事故、无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等相关证明。相关信息可通过住建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发布平台、省住建厅网站信息查询栏等网站查询。我局原则上不再为出石家庄市承揽业务的本市建筑企业出具上述相关证明。

二、加强外地进石建筑企业的动态管理

各县(市)、区住建局要加强在本地域承揽工程的外地企业的动态监管力度,适时开展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存在违法违规失信行为的建筑企业。对发生质量安全事故、拖欠分包企业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存在严重违法违规失信等行为的外地进石建筑企业实行市场禁入制度,依法清出石家庄建筑市场,并逐级上报。充分运用信息公示、信息共享和信用约束等手段,促进企业重合同、守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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