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安管人员”安全生产考核政策解读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安管人员”安全生产考核政策解读
一、关于“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事项办理
(一)建筑施工企业仅具备水利、通信、交通、房建市政中任一行业资质,则仅能使用资质对应行业主管部门核发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建筑施工企业同时具备水利、通信、交通、房建市政中多个行业资质,则资质对应行业主管部门核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均可使用且具备同等效力。
(二)按照《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4〕103号,下文称《意见》),建筑施工企业可以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按照《意见》第一条规定,参加保险的项目应为建筑施工项目。按照《意见》第五条规定,企业应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并对项目施工期内全部施工人员实行动态实名制管理;企业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时,应将对应人员纳入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系统并上传以下材料:1.社保部门出具的《施工项目工伤保险参保证明》;2.社保部门出具的《建筑业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缴费核定表》;3.社保部门出具的工伤保险缴费明细表;4.完税证明;5.施工合同相关页;6.项目保险对应人员劳动合同。
(三)建筑施工企业上传材料中企业公章应加盖于文字上方,文字在公章上方的材料将不予受理或不予许可。
(四)子公司人员可在上级单位或母公司缴纳保险,此类情况下,除保险缴纳凭证外还需提供子公司与上级单位或母公司隶属关系证明材料。上述情况中,如母公司也持有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则母公司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事项时,应在保险明细中注明子公司已使用人员,该类人员不计入母公司保险缴纳人数,母公司未注明的将不予受理或不予许可。
(五)只具有园林绿化资质、商品预拌混凝土资质和混凝土预制构件资质的企业不办理安许证。
(六)建筑施工企业提交工伤保险缴纳明细前应确保明细中全部人员完成缴费,有未完成缴费的将不予许可。
二、关于“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事项办理
(一)基本情况解读
1.“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事项服务对象为企业法人,建筑施工企业应通过法人账号办理相关业务。
2.“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转入”事项针对证书由外省转入河北省情形,“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转出”事项针对证书由河北省转出至外省情形,“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变更”针对证书在河北省内企业间变更情形。
3.在办理“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首次申请”事项时,企业需提前联系注册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确认考试批次信息。
4.在办理“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转出”事项时,各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审批通过2-3天后,系统将自动出具加盖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章的准予转出文件。
5.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可通过全国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信息平台(https://zlaq.mohurd.gov.cn/fwmh/bjxcjgl/fwmh/pages/default/index.html)查询。
6.下载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使用件时,如系统提示照片缺失,请将问题证件证书编号、持证人身份证号、问题情况说明和规定尺寸照片打包后发送至anguanwork@163.com。
(二)企业法人安全生产考核相关业务解读
1.同时在多个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担任法人的人员,可在多个担任法人的单位考取“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2.超过退休年龄的法人可上传退休证代替保险。在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事项时,上述法人“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有效。
3.在多个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担任法人并考取多个“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人员,除上一款所述超过退休年龄的情况外,应在任一担任法人的单位缴纳社保,否则对其“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不予认可。在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事项时,应同时提交该法人社保缴纳单位营业执照。
4.当原企业法人将“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变更至其不担任法人的单位时,该人员应在变更目的单位缴纳保险,同时补充提交文化程度、专业技术职称证明材料。变更完成后,该人员在其他担任法人单位持有的“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失效。
5.当子公司法人由上级单位或母公司委派且仅在该单位担任法人时,该人员可在上级单位或母公司缴纳保险,该人员提供在上级单位或母公司缴纳保险的工伤保险凭证的同时,还应提供担任法人的子公司和上级单位或母公司隶属关系证明材料。
(三)非企业法人相关业务解读
1.对企业法人外的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建质〔2015〕206号)“三、申请安全生产考核应具备的条件”规定,应与所在企业确立劳动关系,故办理“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事项的年龄上限与退休年龄一致。
2.超过退休年龄的企业法人外的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持有的既有“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合格证书”,不计入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数量。建筑施工企业可根据管理需求决定是否与上述人员确立返聘关系,对于上述返聘人员工作场所涉及施工现场的,企业应为其购买商业意外险。
3.从业人员可同时在社保缴纳单位考取“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和“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在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事项时,两证书同时有效。
4.持有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合格证书的人员,不能同时持有“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和“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且仅能同时在一个项目进行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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