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建设工程招投标中全面应用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结果的通知
各设区市、定州市、辛集市招标办、交易中心,华北油田招标办: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建筑市场秩序,推进建筑业信用体系建设,按照省住建厅印发的《关于启用河北省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平台的通知》(冀建市[2013] 28号)和《关于河北省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平台应用有关工作的通知》(冀建市[2013]10号)文件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3年5月20日起,全省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时,均应使用信用综合评价结果。
二、公开招标项目采用资格预审的,依据信用综合评价结果,择优确定投标人。采用评分方式选择投标人的,应将信用综合评价得分计入评分;采用合格式限制投标人数量的,应按照信用综合评价排名次序择优确定。
三、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的工程,应在评标办法中增加信用综合评价部分,评标总分由商务标、技术标和信用综合评价三部分组成。信用综合评价部分所占比例为10%-20%,且与技术标部分之和不超过评标总分的40%。计算公式为:评标总分=商务标得分×商务标所占比例+技术标得分×技术标所占比例+信用综合评价得分÷信用综合评价总分120分×100×信用综合评价所占比例。
四、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评标的工程,信用综合评价得分低于35分的企业不得作为中标候选人。
五、按照上述内容已对《河北省建设工程招投标交易管理系统》和《河北省计算机辅助评标系统》进行了调整;各 市也应按照本通知要求对自建计算机辅助评标系统进行调整,保证信用综合评价结果的顺利应用。
六、各市对信用综合评价结果的应用要高度重视,指导所辖县(市、区)做好信用综合评价结果应用。招标公告中要明确说明使用信用综合评价结果的方法,不使用信用综合评价结果的项目,招标文件不予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