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非国有资金投资建筑工程项目监管工作的通知
各设区市、定州市、辛集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各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华北石油管理局:
为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优化我省投资环境,依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建筑业发展和改革的若干意见》(建市[2014]92号),现就非国有资金投资建筑工程(含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监管,提出以下试行意见,请各地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一、调整非国有资金投资建筑工程项目发包方式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3号令)规定范围内的非国有资金投资建筑工程,试行建设单位自主决定是否进行招标发包和在有形建筑市场进行工程交易。建设单位决定采用招标发包且申请纳入监管的,经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按现行规定执行。
二、严格非国有资金投资建筑工程直接发包管理
(一)非国有资金投资工程项目直接发包的,建设单位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不得具有下列情形:
1、《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建市[2014]118号)规定的违法发包行为;
2、任意压缩合理工期和工程造价,提出其他不合理条件;
3、选择被限制建筑市场准入的企业和执(职)业人员;
4、存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二)非国有资金投资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合同签订生效后15日内,将建设工程合同报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符合相关规定的,三个工作日予以备案;否则不予备案。未备案的施工合同视为未依法确定施工企业,不得颁发建筑施工许可证书。
三、加强非国有资金投资工程项目建设管理
非国有资金投资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严格遵守质量、安全、施工许可和竣工备案等基本建设程序。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责任主体合同履约、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和农民工工资支付等行为监管,实行信用综合评价,严厉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各地在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厅建筑市场监管处反馈。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4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