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业企业资质相关信息入库的通知
来源:日期:2018-5-21 9:59:31
各建筑业企业: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市[2015]20号)、《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5]154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简化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部分指标的通知》(建市[2016]226号)要求,加强建筑企业资质条件管理和信息入库工作,搞好企业取得资质后的事中事后监管,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建筑业企业范围和要求
注册在石家庄市行政区域内持有有效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建筑业企业,对照资质标准完善相关人员及技术装备、场地设施等信息,认真做好自查,将符合资质标准的相关信息录入到“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综合办公平台”中,并汇集材料装订成册。二、对照资质条件自查的主要内容
1、企业注册资金和净资产是否符合资质标准;
2、企业有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注册建造师、现场管理人员和技术工人的人数是否符合资质标准(除职称证书和技术工人以外,其他证件的单位名称应与企业名称一致),养老保险证明;
3、技术负责人的业绩;
4、企业的经营场所和技术设备、场地设施是否符合资质标准;
5、近一年是否存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章第二十三条所列违法、违规行为(以相关部门的处罚为依据)。
三、企业应完备下列资料
1、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
2、企业技术负责人任职文件及业绩表,工程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注册人员的注册证书,现场管理人员和技术工人的证书,企业的社保缴费明细表及缴费凭证;
3、企业自有设备、设施的购买凭证;
4、上一年度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或财务报表);
5、企业办公场地及厂房的房产证明或租赁合同;
6、其他有关资料。
凡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应当保持资产、主要人员、技术装备、场地设施等方面满足相应资质标准要求的条件,并应将企业基本信息录入到“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综合办公平台”,为今年我局将按“双随机、一公开”要求开展的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工作做好准备。
联系电话:
建管处:66159337
城建处:66159226
质安处:65703676
石家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8年4月17日
2018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