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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农民工上了“强保险”

来源:日期:2016-5-31 15:41:20

从5月1日开始,对于没有单位、流动性较大的建筑工人,建筑单位应在开工前按项目为其参加工伤保险,不参保就拿不到施工许可证;工伤保险费单独列支,按项目优先办理工伤保险,缴费比例仅为项目总造价的0.08%;明确违法分包转包的责任主体,“包工头”所招用劳动者的工伤权益也有保障。《深圳市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5月1日起施行,为建筑业职工尤其是农民工装上“强保险”,职工因工受伤及职业病将得到更有力的保障。

  建筑企业两种方式参加工伤保险

通常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执行,缴费标准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相应费率。近日,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印发了《深圳市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办法》,并会同市住房建设局、市安监局、市总工会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实施方案》。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有两种方式:一是对相对固定的职工,应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二是对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建设项目使用的流动性较大的职工尤其是农民工,按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

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的所有建筑施工企业,均应按《办法》参加工伤保险。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交通运输、铁路、水利等专业工程建设的企业参照《办法》执行。

  不参保就拿不到施工许可证

《办法》增加参保强制手段,建筑单位不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就拿不到施工许可证。明确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概算中单独列支工伤保险费用,作为不可竞争费,不参与竞标,并在项目开工前一次性拨付给施工总承包企业或直接发包的专业承包企业。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施工承包单位应在项目开工前,向建设项目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参保缴费手续。建设项目没有明确的施工承包单位负责的,由建设单位代扣代缴工伤保险费;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时,应当提交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参保的证明材料,作为保证工程施工安全的具体措施之一。安全施工措施未落实的项目,住房建设主管部门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

  按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按照税前建设项目工程合同总造价的0.08%计算应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在项目开工前一次性缴纳。已取得施工许可证但尚未竣工的在建项目,以及按规定不需办理施工许可证、已开工但尚未竣工的在建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保险费应缴费额=工程总造价×0.08%×〔(项目施工期总天数-已施工的工期天数)÷项目施工期总天数〕。

  “包工头”所招用劳动者

  工伤权益有保障

  针对农民工并未与建筑施工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或是一些建筑工程存在层层分包转包,特别是违法分包给“包工头”等不规范的情况,《办法》对工伤保险责任主体进行了明确,建立工伤赔偿连带责任追究机制。对项目施工期内全部职工实行动态实名制管理,建设项目施工期间使用的职工在社保信息系统中实行非实名制管理,经认定工伤后的工伤职工纳入社保信息系统实名制管理。

  在工伤认定所涉及劳动关系确认方面,建筑施工企业职工遭受事故伤害或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以劳动合同为基础确认劳动关系。对未签订劳动合同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参照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工作证、招工登记表、考勤记录及其他劳动者证言等证据,确认事实劳动关系。按规定应当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而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办法》对违法分包转包及未参保情形下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主体进行了明确规定。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或者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专业分包或劳务分包企业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从事承包业务时发生工伤的,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或者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分包企业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建设项目,职工发生工伤事故,由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施工总承包企业、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按项目参保职工工伤后如何享受待遇?

  按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保险期限怎么计算?据了解,按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保险期限根据建设项目施工期确定,建设项目施工期为施工许可证发证之日起至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对于按规定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建设项目,工伤保险期限为建设项目开工之日起至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在建设项目开工后参保的,工伤保险期限从办理参保手续的次日起至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

  按项目参保职工工伤后如何享受待遇?工伤保险待遇计发基数应该算多少?建筑施工企业职工的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和争议处理等,按《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等相关规定执行。由于按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是以建设项目造价的一定比例计算应缴纳的工伤保险费,职工本人并无缴费工资,难以按本人工资作为计发基数。因此,相关工伤保险待遇中按职工本人工资作为工伤保险待遇计发基数的,以工伤事故发生时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工伤保险待遇计发基数。

  建筑施工企业职工在建设项目工伤保险期限内遭受事故伤害或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在工伤保险期限终结时尚未完成工伤认定或劳动能力鉴定的,其所在用人单位应当继续保证其医疗救治和停工留薪期的法定待遇,待完成工伤认定及劳动能力鉴定后,依法享受参保职工的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其中,应当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待遇,工伤职工所在用人单位要按时足额支付,也可以根据工伤职工意愿一次性支付。一级至四级伤残工伤职工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由工伤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不受建设项目工伤保险期限的限制。其中,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长期待遇的,不得改为一次性支付的办法支付。

  新政策六大亮点逐个读

  亮点一:按项目优先办理工伤保险,涵盖建设项目使用的所有建筑业职工。

  明确工伤保险优先原则。规定以建设项目为单位参保的,可在各项社会保险中优先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这是优先解决建筑业职工尤其是农民工工伤权益保障的具体举措。

  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涵盖建设项目使用的所有职工,包括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等使用的职工,使项目施工的所有人员得到保障,有效地维护了建筑工地农民工工伤后的合法权益。

  亮点二:工伤保险费单独列支,缴费比例仅为项目总造价的0.08%。

  为防止建设施工单位压价竞争、损害职工利益,以及以工资总额为基数缴费难以适应建筑施工企业实际的状况的问题,文件从以下三个方面做了明确:

  明确工伤保险费由建设单位单独列支、不参与竞标,并由施工承包单位在项目开工前一次性缴纳,保证工伤保险缴费资金来源。

  明确工伤保险费的缴费比例为项目工程合同总造的0.08%。

  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亮点三:强化劳务用工管理,规范分包合同关系。

  现实中,多数建设项目所使用的职工尤其是农民工并未与建筑施工企业签订劳动合同,一旦发生工伤事故,在申报工伤认定时,在依法提供劳动关系的证明上就面临很大的困难。对此,文件从以下两个方面做了进一步明确:

  实名制管理。职工发生事故伤害后,以劳动合同为基础确认劳动关系;对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参照建设项目动态实名制管理资料确认劳动关系。

 要求施工承包单位对分包合同关系进行规范管理,建立专业分包、劳务分包关系及其变化情况档案,作为确定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责任的凭据之一。

  亮点四:明确工伤保险责任主体,建立工伤赔偿连带责任追究机制。

  现实中,一些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建设项目,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后,工伤权益难以保障。此外,一些建筑工程存在层层分包转包,特别是违法分包给“包工头”等不规范的情况,“包工头”招用的劳动者发生工伤之后,“包工头”和发包单位都不愿意承担工伤保险赔偿,严重损害到伤者权益。对此,文件从以下两方面做了明确规定:

  明确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建设项目,职工发生工伤事故,由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施工总承包企业、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明确违法分包转包的责任主体。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或者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专业分包或劳务分包企业违法分包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发生工伤的,由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或者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分包企业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切实维护实践中常见的“包工头”所招用劳动者的工伤权益。

  亮点五:增加参保强制手段,建立了有力的约束机制。

  2009年我市曾出台《深圳市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试行办法》,推行按建设项目为农民工参保的方式,但是由于缺乏参保强制手段,建筑施工企业主动为农民工参保的数量不多。此次为了保证政策的执行落实,文件做了如下明确规定:

  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时,应当提交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参保的证明材料,作为保证工程施工安全的具体措施之一;施工安全措施未落实的项目,住房建设主管部门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该规定从源头上确保新开工的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将为建筑业职工尤其是农民工装上“强保险”。

  亮点六:多部门齐抓共管,合力维护建筑工人工伤权益。

  针对建筑业工伤保险涉及部门多、需加强配合协作才解决建筑业工伤维权难的问题,为更好地发挥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的工作合力,文件从三个方面做了具体规定:建立健全建筑业工伤保险执法协作机制。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职责范围内对辖区在建项目参加工伤保险情况依法实施检查、监察和依法处理,住房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予以配合、协助。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责令限期参加工伤保险而仍未办理建设项目参保缴费手续的建筑施工企业,以及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的建筑施工企业,由人力资源保障部门依法查处后,抄送住房建设主管部门,由住房建设主管部门将其作为不良行为记入建筑业企业诚信评价系统。

  建立健全建筑业工伤保险信息共享机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住房建设主管部门之间要建立部门间信息共享机制,及时沟通建设项目工伤保险等有关信息。

  建立健全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联席会议。提出要建立健全人社、住建、安全监管、总工会联席会议制度,由人社部门负责牵头,各司其职、配合协作、齐抓共管,共同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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