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委省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近日,河北省委省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意见提出,重点培育京石邯、京唐秦、沿海、石衡沧、京衡等五条城市发展带;严控各类开发区和城市新区设立,凡不符合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行建设的,一律按违法处理;各市用五年左右时间,县(市)用三年左右时间,全面清查处理城市建成区违法建设,坚决遏制新增违法建设。
《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全文如下: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引导和促进我省城市健康发展,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及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以建设京津冀世界级城市群为引领,遵循城市发展规律,转变城市发展方式,优化城市空间布局,完善城市治理体系,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创新城市管理体制,不断提升城市环境质量、人民生活质量和城市竞争力,努力打造富有活力、和谐宜居、各具特色的现代化城市,走出一条具有中国特色、河北特点的城市发展道路。
(二)发展目标。到2020年,常住人口城镇化率达到60%,户籍人口城镇化率达到45%,京津冀城市群合理的层级结构基本形成,新型城镇化与城乡统筹体制机制基本建立;城市生产总值占比达到50%,服务业主导作用明显增强,城市的经济势能和带动效应进一步提升;区域中心城市、节点城市、县城和小城镇协调发展的新型城镇化格局基本形成,定位准确、布局合理、功能完善、集约高效的现代城镇体系基本建立;市政基础设施水平明显提升,公共服务设施与京津的差距明显缩小,基本公共服务覆盖全部常住人口;居住条件持续改善,空气质量明显好转,绿色生态空间不断扩大,地域、历史、特色文化进一步彰显;智能化综合管理水平逐步提高,现代城市治理体系初步形成,城市文明程度全面提升。
二、优化空间布局
(一)构筑省域空间新格局。着眼于京津冀协同发展,统筹环首都地区规划、户籍、房地产开发管控和绿化建设,积极承接北京非首都功能,优化省域城镇层级结构,与京津共同构建世界级城市群。集中力量将省会打造成为京津冀世界级城市群“第三极”,着力提升石家庄、唐山对冀中南和冀东两翼的辐射带动作用。着力打造环京津核心功能区、沿海率先发展区、冀中南功能拓展区和冀西北生态涵养区。重点培育京石邯、京唐秦、沿海、石衡沧、京衡等五条城市发展带。推动城市扩容提质,强化节点城市的支撑作用。提高县城建设质量,支持一批条件好、潜力大、区位优、实力强的县级市和县城建设成为新兴节点城市,支持其他县城建设成为高标准的小城市。支持环京津区域、沿主要交通轴线具备条件的中小城市建成“微中心”。
(二)优化城市空间结构。划定水体保护线、绿地系统线、基础设施建设控制线、历史文化保护线、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功能红线,合理确定城市开发边界,推动内涵提升式发展。按照严控增量、盘活存量、优化结构的思路,优化城市用地结构,保障生态用地,合理安排建设用地,推进低效用地再开发,建设生产空间集约高效、生活空间宜居适度、生态空间山清水秀的城市。坚持产城融合发展,加快“退二进三”步伐,提升综合服务功能,实现产业发展、城市建设和人口集聚相互促进。推动住宅、商业、办公、文化等不同功能区相互交织,逐步实现职住平衡。合理控制开发强度,规划建设通风走廊。促进大城市组团式发展,统筹中心城区和周边县城建设,构筑都市区发展格局。
三、提升城市规划水平
(一)依法科学制定城市规划。加强规划编制和审批管理,严格执行法定原则和程序。创新规划理念,改进规划方法,把以人为本、尊重自然、传承历史、绿色低碳等理念融入规划全过程,增强规划的前瞻性、严肃性和连续性,实现一张蓝图干到底。开展空间发展战略研究、气候可行性论证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充分利用地震活断层探测及危险性评价成果,结合资源禀赋、环境承载能力和区位优势,围绕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从区域、城乡协调的高度对城市定位、发展规模、空间布局等作出预测性、前瞻性安排,作为总体规划编制的依据。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下同)全面启动新一版城市总体规划修编,不适应空间发展战略要求的县(市)要及时按程序调整城乡总体规划,各县(市)全面编制县域镇村体系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要突出强制性,合理确定各类用地管控指标,并覆盖全部规划建设用地范围。积极推进“多规合一”,统筹各类空间资源的开发利用,建立统一协调的空间规划编制实施机制。在有条件的城市探索城市规划管理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合一。
(二)严格依法执行规划。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必须严格执行。及时查处违反规划的行为,严肃追究涉及的决策人和主管部门责任。城市政府应当定期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报告规划实施情况。总体规划的修改,须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并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涉及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应先依法修改总体规划,不得以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变相修改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实施和违规建设的处理结果要向社会公开。未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区域不得建设。
制定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对开发建设用地容积率、绿地率、设施配置等提出控制要求,为按楼面地价出让土地创造条件。建立健全规划委员会制度和专家委员会制度,将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等作为重大决策的法定程序。健全城乡规划督察员制度,逐步实现层级督察全覆盖。利用信息技术对县城以上城市的规划实施进行动态监测。严控各类开发区和城市新区设立,凡不符合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行建设的,一律按违法处理。各市用五年左右时间,县(市)用三年左右时间,全面清查处理城市建成区违法建设,坚决遏制新增违法建设。
四、塑造城市特色风貌
(一)提升城市设计水平。全面开展城市设计,明确特色风貌和形象定位,从平面和立体空间上统筹建筑、街道和开放空间的布局,体现城市地域特征、民族特色和时代风貌,保护并延续自然山水格局,营造城市风景。支持高校开设城市设计相关专业,加强城市设计人才培养。与城市总体规划同步开展总体城市设计;与控制性详细规划同步开展片区城市设计;对重点地段、重要节点开展地块城市设计;根据需要开展专项城市设计。制定符合当地特点的建筑风貌设计导则,把特色风貌要求纳入规划条件,作为方案审查和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的重要内容。
(二)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加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传统村落、历史文化街区、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和管理,健全历史文化保护体系,促进特色产业和旅游业发展。强化不同时期特色建筑的保护和利用,对具有重要科学、文化、历史价值的传统建筑登记造册、归档管理,能够列入历史建筑名录的依法挂牌保护。用五年左右时间,完成所有城市历史文化街区划定和历史建筑确定工作。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和展示场所建设。推进省级历史文化名城申报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省级历史文化街区申报中国历史文化街区。实施古树名木和风景名胜资源保护工程,健全保护机制,落实保护责任。实施城市修补,推进城市有机更新,恢复老城区功能和活力。
(三)提高建筑设计水平。按照“适用、经济、绿色、美观”的方针,因地制宜开展建筑设计。加强城市规划和城市设计对建筑形态、风貌的管控,创造特色景观,塑造个性彰显、形体美观、体现民族传统和地方特色的建筑形象。规范建筑设计方案决策机制,发挥规划主管部门审查作用,实施重要建筑方案专家审查制度。强化公共建筑和超限高层建筑设计管理,建立大型公共建筑工程后评估制度。培育和规范建筑设计市场,依法严格实施市场准入和清出,营造繁荣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氛围,鼓励国内外建筑设计企业充分竞争,使优秀作品脱颖而出。创新设计理念、发挥设计大师示范引领作用,推动设计人才成长进步,培养一批既有国际视野又有民族自信并熟悉燕赵地域文化的建筑师。倡导开展建筑评论,促进建筑设计理念的交融和升华。
五、完善城市公共服务
(一)完善住房供应体系。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坚持市场化发展方向,以满足新市民住房需求为主要出发点,健全市场配置与政府保障相结合、购买与租赁相结合的住房政策框架。支持市县政府结合实际,出台鼓励新市民购房的政策措施。扩大有效住房需求,消化商品房库存,稳定房地产市场。统筹新房与二手房两种资源,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将城镇住房保障范围覆盖到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职工、居住证持有人、外来务工人员和乡镇公职人员。因地制宜确定住房保障标准,健全准入退出机制。推进公租房货币化,由实物与租赁补贴相结合逐步转向租赁补贴为主。建立公开规范的住房公积金制度,范围覆盖到非公有制企业、个体工商户和进城务工人员,将缴存住房公积金纳入劳动合同,支持其提高住房消费能力。培育物业服务市场,建立物业服务收费与当地社会平均工资水平联动机制,提高物业管理服务水平。
(二)健全公共服务设施。把社区作为城市建设发展的基本生活功能单元。加强街区规划和建设,改造和新建住宅区要推广街区制。发展开放便捷、尺度适宜、配套完善、邻里和谐的生活街区,形成有利于社区生活组织和管理的空间格局。统筹社区分布,合理配置养老、医疗、文体等社区服务设施,推进生态社区和智慧社区建设。继续推动图书馆、美术馆、文化馆(站)、博物馆、科技馆、体育场馆建设,并免费向社会开放。合理规划建设广场、公园等公共活动空间,使居民近绿亲绿,公园原则上要免费开放。限期清理腾退违规占用的公共空间。落实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农业转移人口在住房、教育、文化体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和证照办理服务等方面,与城镇居民有同等权利和义务。
(三)发展公共交通和绿色交通。统筹各类公共交通协调发展,逐步提高公共交通分担率。石家庄、唐山和其他有条件的市要加快城市轨道交通和快速公交系统建设。到2020年,各设区市公共交通分担率达到30%以上,县级市达到20%以上。加强城市综合交通枢纽建设,促进不同运输方式之间的顺畅衔接、便捷换乘。扩大公共交通专用道的覆盖范围,实现中心城区公交站点500米内全覆盖。引入市场竞争机制,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公共交通设施建设和运营。推动城乡公共交通一体化,实现城乡有序衔接。培育和引入多元化市场主体,加快建设充电站、充电桩等设施,支持发展新能源汽车。全面推广自行车和步行道慢行系统,实现与绿道绿廊有机衔接,鼓励居民绿色出行。
六、提升城市建设水平
(一)大力推进棚户区改造。将城中村、城郊村、易地搬入城镇的村庄纳入棚户区改造范围,因地制宜制定改造方案,采取拆除重建、修补改善、设施配套等不同方式实施改造。健全城中村改造机制,同步推进村民转为市民、村委会转为居委会、集体土地依法征为国有土地、村集体企业转为股份制企业的“四个转变”。创新融资体制机制,采取购买服务、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等方式培育多元化实施主体,积极争取国家开发银行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等金融机构贷款支持。推行货币化安置,新启动的棚户区改造项目货币化安置比例要达到80%以上,货币化安置可使用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有序推进老旧小区综合整治、危房和非成套住房(包括无上下水、无供热设施等住房)改造,同步建设配套基础设施,切实解决群众住房困难。打好棚户区改造三年攻坚战,到2020年,基本完成现有的城镇棚户区、城中村和城市危房改造。
(二)加强市政基础设施建设。优化路网结构,打通“断头路”,增加街巷支路密度,提升城市的通透性和微循环能力,建设快速路、主次干路和支路级配合理的道路网系统。积极采用单行道路方式组织交通。到2020年,建成区平均路网密度提高到8公里/平方公里,道路面积率达到15%。合理配置停车设施,放宽市场准入,逐步缓解停车难问题。大力推进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各市要建立地下管网领导协调机制,确定综合部门统筹地下设施建设;编制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规划,制定五年内项目滚动实施的年度计划,纳入国家项目库,积极争取国家试点。在城市新区、各类园区、成片开发区域新建道路须同步建设地下综合管廊,老城区结合旧城更新、河道治理、道路整治、轨道交通建设逐步推进。推行综合管廊有偿使用制度,建立合理收费机制,吸引社会资本投资和运营。“十三五”末,各市分别建成并运营20公里以上的地下综合管廊。
加快自备井关停和地表水厂建设,顺利实现南水北调受水区内的水源切换。推动再生水、雨水、微咸水等非常规水资源开发利用,增强水资源承载能力。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建立备用饮用水水源地,实施集中供水设施达标改造,确保饮水安全。加快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升级改造,2016年年底前所有污水处理厂达到一级A排放标准,2017年年底前实现污泥处置设施达标,到2020年,各市实现污水全收集、全处理,再生水利用率达到30%。加快城市黑臭水体整治,到2020年,各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控制在10%以内。全面实行阶梯水价制度,强制公共建筑、鼓励居民家庭选用节水器具,到2020年,各市全面达到国家节水型城市标准。
(三)推进城市生态修复和海绵城市建设。认真实施山水林田湖生态修复规划,有计划有步骤地生态化修复和保护被破坏的山体、河流、湿地、植被,恢复城市自然生态,再现绿水青山。加快主城区重污染企业搬迁改造。开展“绿色项链”工程,利用城市周边闲置土地和荒山坡地等,谋划建设百米以上宽度的环城林带。加强公园、道路绿化和生态隔离带、绿道绿廊建设,鼓励发展屋顶绿化、立体绿化,提高人均公园绿地面积和绿地率,持续增加绿量;科学选择树种,合理配置设施,突出园林绿化的艺术内涵和地域特色,努力提升绿化品位。自2017年起,采取申办制,每年在各市轮流举办一届全省园林博览会。利用三年时间,每个县(市)至少建成一座精品公园和一条园林式示范街道。加快创建园林城市(县城),打造环首都国家园林城市群,到2020 年,省级以上园林城覆盖率达到90%以上,生态园林城市(县城)创建取得突破进展。
在城市新区、各类园区、成片开发区域全面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综合采取“渗、滞、蓄、净、用、排”等措施,最大限度减少城市开发建设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加强海绵型建筑、小区、道路、广场、公园、绿地等建设。建立区域雨水排放管理制度,严格落实区域年径流总量控制率指标,大力建设雨水花园、储水池塘、下沉式绿地等雨水滞留设施,推广透水建材铺装,在全省打造一批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的海绵城市示范区。
(四)增强城市建设科技含量。强力推行居住建筑75%节能标准,大力发展被动式低能耗建筑,建设正能建筑。严格执行强制性标准,到2020年,全省城镇节能建筑占比达到50%。继续实施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推进供热计量收费改革,具备热计量收费条件的新建建筑和完成改造的既有建筑,要同步实行热计量收费。推进绿色建筑规模化发展,创新绿色建材推广应用机制,到2020年,新建绿色建筑占比达到50%,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占比达到49%,新型建材应用率达到80%。以推广装配式建筑为重点,大力发展装配式混凝土结构、钢结构、现代木结构等新型建造方式,力争用10年左右时间,使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的比例达到30%。结合我省实际,在大跨度厂房建设中,全面推广钢结构建造方式;在公建和市政设施建设中,大力推广钢结构建造方式;在住宅建设中,积极稳妥地推广钢结构建造方式。
七、优化城市管理
(一)创新城市治理方式。推进依法治市,加强重点领域法规规章的立改废释,形成覆盖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的法规规章体系。严格执行城市规划建设管理行政决策法定程序,坚决遏制领导干部随意干预规划实施和工程建设的现象。严厉惩处规划建设管理违法行为,强化法律责任追究,提高违法违规成本。完善城市治理机制,落实市、区、街道、社区的管理责任,提高市民文明意识,实现政府治理和社会调节、居民自治良性互动,推动城市治理水平的不断提高。加强信息公开,搭建公众参与平台,提高公众参与度,推进城市治理阳光运行。
(二)改革城市管理体制。坚持以人为本、依法治理、责权一致、协调创新的原则,加快构建权责明晰、服务为先、管理优化、执法规范的城市管理新体制。明确市县政府主体责任,确定省市县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合理划分城市管理事权,界定管理职责边界,理顺各部门城市管理工作职责分工。推进城市管理领域综合执法,到2017年底,实现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行政处罚权综合行使。推进市县政府城市管理领域大部门制改革,实现管理执法机构综合设置,统筹解决机构性质及执法人员身份编制问题。推进执法重心和执法力量向县(市、区)、街道下移。建立城市管理部门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制度并向社会公布,规范执法制度,改进执法方式,完善监督机制。加强综合执法队伍规范化建设,科学确定执法人员和装备配备标准,实行执法人员统一招录,提升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建立依法、规范、文明的综合执法队伍,实现粗放执法向精细执法转变。
(三)加强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开展集中整治和“洁净城市”创建活动。大力整治环境卫生,建立绿化、环卫一体化作业模式,杜绝“垃圾搬家”和“垃圾围城”。推行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理,完善收运体系,推广使用密闭、高效的压缩式收运设备,建立与分类收集、资源化利用及无害化处理相衔接的收运网络;加强餐厨废弃物和建筑垃圾管理,采取激励政策建立餐厨废弃物、建筑垃圾回收和再生利用体系。到2020年,力争将垃圾回收利用率提高到35%以上。大力整治城区容貌秩序,重点解决牌匾乱设、摊点乱摆、广告乱贴、道路乱挖、车辆乱停等问题,健全城市乱象长效化治理机制。加强噪声污染管控,落实城市区域声环境功能区划要求。
全面提升大气污染防控能力。完善空气自动监控及信息发布系统和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体系。深化能源和产业结构调整,加快燃煤锅炉改造,持续削减煤炭消费总量。调整供热结构,提高供热能效,积极发展集中供热,因地制宜地发展地热、太阳能、电等清洁能源供热。治理道路和施工扬尘,实施道路机械化湿式清扫,不断提高机械化清扫水平,健全绿色、文明施工标准,严格监管移动机械作业,全程管控渣土开挖、堆放和运输。建成区禁止露天烧烤,所有餐饮经营场所安装使用高效油烟净化设施,严控流动餐饮摊点的油烟排放,推广家用净化型抽油烟机。加快燃气设施建设,拓展天然气应用领域,进一步提高燃气普及率。开展散煤、焦化、露天矿山、道路车辆等行业污染专项整治。深化京津冀区域协作,加快区域信息共享,强化区域联防联控。
(四)推动城市智慧管理。到2017年底,实现商业金融和公共服务场所WiFi全覆盖并免费开放。加强市政设施运行、交通、应急管理等基础数据和信息资源的采集与动态管理,构建统一的公共基础数据库和信息平台。发展智慧交通、智慧管网、智慧照明等,实现信息化管理和智能化监控。在数字城管的基础上,提升城市网格化、信息化管理水平,促进现代信息技术与城市管理服务融合,提升城市管理科技含量和服务水平。
八、保障城市安全
(一)加强城市安全。健全抗震、消防、防洪排涝和应对地质、气象灾害应急指挥体系,增强城市灾害监测预警和信息发布能力,完善生命通道系统,加强防灾避难场所建设,建立全天候、系统性、现代化的城市运行安全保障体系。完善基础设施防灾应急预案,建设安全监测和应急处置设施,提高抵御自然灾害、处置突发事件和危机管理的能力。构建规模适度、结构合理、管理科学、协同有序、运作高效的应急救援队伍。推广灾后应急抢修、紧急恢复技术,加强灾后应急设施建设。提升基础设施防灾能力,开展重点地区道路、给排水、河道、消防、人防、燃气、供热等设施防灾能力的安全排查,对标准偏低的设施实施升级改造,确保设施运行安全。结合海绵城市建设,适度提高雨水管渠建设标准,重点提高低洼地区和下穿式立体交叉道路等内涝高风险区域的排水能力。加强城市消防设施及消防队站、消防装备建设,构建覆盖城乡的灭火救援力量。加强超大综合体建筑的源头管控和监管,充分考虑消防安全等综合因素,合理确定布局和体量。
(二)加强建筑安全。实施工程全生命周期风险管理,重点抓好建筑、桥梁、建筑幕墙、斜坡(高切坡)、隧道(地铁)、地下管线等工程运行使用的安全监管,做好质量安全鉴定和抗震加固,建立安全预警及应急控制机制。推广减隔震技术,提高建筑抗震能力。加强既有建筑改扩建、装饰装修、工程加固的质量安全监管。健全房屋安全管理和危房鉴定机构,建立房屋安全日常检查维护制度,逐步建立房屋安全管理档案,超过设计使用年限的房屋要强制定期鉴定。对老旧建筑安全隐患要限期整改,严防发生垮塌等重大事故。在工程设计、施工及维护、管理等环节落实责任,确保玻璃幕墙工程质量和使用安全。
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基本程序,健全和完善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审图、检测、预拌混凝土生产单位八方主体责任,严格质量安全责任终身追究制。强化政府对工程建设全过程的质量监管,特别是对工程监理的监管,充分发挥质监站的作用。开展优质工程创建活动和工程质量常见问题治理。大力推进企业安全管理和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标准化建设。及时排除重大危险源隐患,严防群死群伤事故的发生。加强行业职业道德规范建设和专业技能、安全教育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和安全技能水平。深化项目组织实施方式改革,推广工程总承包制,加强建筑市场监管,严厉查处转包和违法分包等行为,推进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实行施工企业银行保函和工程质量责任保险制度。建立大型工程技术风险控制机制,鼓励大型公建、地铁等按市场化原则向保险公司投保重大工程保险。
九、加强组织领导
(一)加强组织协调。建立城市工作协调机制,定期召开全省城市工作会议,研究解决城市发展中的重大问题。省直有关部门要加大对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指导、协调和支持力度。加强干部和人才培养,适时举办多层次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培训班,引导各级领导干部加快更新思想观念和知识结构,提高领导干部抓城市工作的能力和水平。大力培养和引进规划建设管理人才,有计划地组织专业技术培训,完善人才评价和激励保障机制。
(二)落实工作责任。各市县党委和政府要把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摆在重要位置来抓,健全工作机构,在人员编制和经费方面给予充分保障。要制定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具体目标和工作方案,明确实施步骤和保障措施。实施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监督考核制度,政府有关部门确定考核指标体系,定期通报考核结果,并作为市县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参考。加强对城市规划建设管理重点工作的督查,及时公布督查和整改结果,接受社会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