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2020年河北省现代城市治理体系初步形成
近日,省委、省政府出台《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意见提出,通过改革试点的引领示范,到2017年年底,所有市县实现城市管理领域的机构综合设置;到2020年,全省城市管理法规规章和标准规范体系基本完善,执法体制基本理顺,机构和队伍建设明显加强,保障机制初步完善,服务便民高效,现代城市治理体系初步形成,群众满意度显著提升。
《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全文如下: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精神,提高城市管理和公共服务水平,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中央和我省城市工作会议精神,遵循以人为本、依法治理、源头治理、权责一致、协调创新的原则,以城市管理现代化为指向,以理顺体制机制为途径,将城市管理执法体制改革作为推进城市发展方式转变的重要手段,构建权责明晰、服务为先、管理优化、执法规范、安全有序的城市管理体制,解决城市管理面临的突出问题,消除城市管理工作短板,促进城市运行高效有序,有力助推经济强省、美丽河北建设。
通过改革试点的引领示范,到2017年年底,所有市县实现城市管理领域的机构综合设置;到2020年,全省城市管理法规规章和标准规范体系基本完善,执法体制基本理顺,机构和队伍建设明显加强,保障机制初步完善,服务便民高效,现代城市治理体系初步形成,群众满意度显著提升。
二、重点任务
(一)匡定管理职责,综合设置机构。城市管理主要职责是市政管理、环境管理、交通管理、应急管理和城市规划实施管理等。具体实施范围包括:城市道路、桥梁、照明、供水、排水、燃气、供热、污水和垃圾处理等市政公用设施运行管理、城市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城市园林绿化管理等方面的全部工作;市县政府依法确定的,与城市管理密切相关、需要纳入统一管理的公共空间秩序管理、违法建设治理、环境保护管理、交通管理、应急管理等方面的部分工作。城市管理执法即是在上述领域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履行行政执法权力的行为。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城市管理工作,归并整合相关职责和执法队伍,实现管理执法机构综合设置。市县政府应当确立相应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推进城市管理领域大部门制改革,整合市政公用、市容环卫、园林绿化、城市管理执法等城市管理相关职能,综合设置管理执法机构。有关管理和执法职责划转城市管理部门后,原主管部门不再行使。统筹解决好机构性质问题,具备条件的纳入政府机构序列。有条件的县(市)应建立规划、建设、管理一体化的行政管理体制。省、市城市管理部门要加强对行政区域内城市管理工作的业务指导、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价。
(二)推进综合执法,下移执法重心。重点在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执法频率高、多头执法扰民问题突出、专业技术要求适宜、与城市管理密切相关且需要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领域推行综合执法。具体范围是: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城区内环境保护管理方面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露天烧烤污染、焚烧沥青塑料垃圾等烟尘和恶臭污染、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烟尘污染、燃放烟花爆竹污染等的行政处罚权;工商管理方面城区户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违规设置户外广告的行政处罚权;交通管理方面侵占城市道路、违法停放车辆等的行政处罚权;水务管理方面向城市河道倾倒废弃物和垃圾及违规取土、城市河道违法建筑物拆除等的行政处罚权;食品药品监管方面城区户外公共场所食品销售和餐饮摊点无证经营,以及违法回收贩卖药品等的行政处罚权。城市管理部门可实施与上述范围内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上述范围以外需要集中行使的具体行政处罚权及相应的行政强制权,由市县政府报省政府审批确定。
推进城市管理执法重心下移,在设区的市推行市或区一级执法。市辖区能够承担的可以实行区一级执法,区级城市管理部门可以向街道派驻执法机构,推动执法事项属地化管理;市辖区不能承担的,市级城市管理部门可以向市辖区和街道派驻执法机构,开展综合执法工作。派驻机构业务工作接受市或市辖区城市管理部门的领导,日常管理以所在市辖区或街道为主,负责人的调整应征求派驻地党委(党工委)的意见。逐步实现城市管理执法工作全覆盖,并向乡(镇)延伸,推进城乡一体化发展。
(三)公布权责清单,建立协作机制。各级城市管理部门尚未制定公布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的,要在2016年年底前向社会公开部门职能职责、执法依据、处罚标准、运行流程、监督途径和问责机制;已经制定公布权责清单的,要进行全面清理,按照新设置的城市管理执法机构的职责进行调整,建立新的权责清单,并随改革进程在机构和职能职责确定后及时予以调整公布,实行动态管理。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要根据法律、法规及国家相关标准,制定完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的相关制度、标准。市县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科学划分城市管理部门与相关职能部门的权责界限,建立部门间的行政许可、行政监管、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等信息互联互通、资源共享、协调联动工作机制,加强综合执法过程中的协作配合,逐步实现末端执法向源头治理转变。
加快全省“两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建设,实现城市管理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无缝对接。对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依法进行的城管执法行为,公安机关要依法及时作出处理。检察机关、审判机关要及时受理、审理城市管理执法案件。加大城市管理执法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和司法强制执行力度。
(四)充实执法力量,注重人才培养。合理设置城市管理执法岗位,科学确定执法人员配备比例。统筹解决好执法人员身份编制问题,在核定的行政编制数额内,具备条件的应当使用行政编制。区域面积大、流动人口多、综合执法内容广、执法任务重的市县,可适度调高执法人员配备比例。执法力量要向基层倾斜,加大一线人员比例。要结合城市管理和执法职能职责的调整,按照权随事走、人随事调、费随事转的原则划转相应执法人员。执法人员配备不能满足要求的,适度配置协管人员,数量不得超过在编人员,并应随城市管理执法体制改革逐步减少。
加强现有在编执法人员业务培训和考试,严格实行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2017年年底前,省级完成各地科级干部轮训和持证上岗工作,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完成行政区域内科级以下执法人员轮训。积极引导本科院校开设城市管理相关专业,加大高职高专等院校城市管理专业人才培养力度,依托党校、行政学院、高校开展岗位培训。
(五)加强队伍管理,严格文明执法。加强城市管理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建立符合职业特点的职务晋升和交流制度,优化干部任用和人才选拔机制。规范管理协管队伍,制定完善协管人员招聘、管理、奖惩、退出制度。加强思想道德和素质教育,打造政治坚定、作风优良、纪律严明、廉洁务实的执法队伍。
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和执法公示制度。适时修订并公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健全执法全过程记录、调查取证、告知、罚没收入管理等制度,明确听证、集体讨论决定的适用条件。严格执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制定落实城市管理执法人员行为和执法准则,建立星级执法人员评比制度。
严格履行执法程序,依法规范行使行政检查权和行政强制权。严禁随意采取强制执法措施,禁止粗暴执法和选择性执法。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灵活运用不同执法方式,多做沟通、说服、引导、教育、告诫工作,采取指导、奖励、扶助、调解等非强制行政手段,引导当事人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强化内部外部监督,完善内部流程控制,畅通社会监督渠道。
(六)健全法规体系,增强保障能力。健全城市管理执法法规体系,全面清理和修改与推进城市管理执法体制改革不相适应的现行法规、规章;根据工作需要,加快制定城市管理执法方面的法规、规章,规范城市管理执法行为,填补工作空白。定期开展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并向社会公布。制定修订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方面的标准,形成完备的标准体系。
建立城市管理执法经费保障机制。市县政府要将城市管理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按照不低于国家关于城市管理工作相关经费的定额标准拨付到位,并与城市规模和发展速度相适应。切实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增加对城市管理执法人员、装备、技术等方面的资金投入,落实国家城市管理执法执勤用车、装备配备标准,统一执法服装和标志标识,保障执法工作需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基层执法人员工资、岗位津贴补贴、抚恤等政策,健全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完善基层执法人员工伤保险政策,提高风险保障水平。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保障协管人员工资及福利待遇。严格执行罚缴分离、收支两条线制度,不得将城市管理经费与罚没收入挂钩。
(七)改善人居环境,提高应急能力。坚持公交优先战略,着力提升公共交通服务水平。打造城市交通微循环系统,倡导绿色出行方式,优化交通出行结构。整顿机动车交通秩序,加强静态交通管理,加大交通设施和智能化交通指挥系统建设管理力度。按照疏堵结合的原则,综合运用规划引导、市场运作等方式,合理设置、有序管理方便居民生活的自由市场、摊点群、流动商贩疏导点和停车场等服务设施,有效查处摊点乱摆、非法占道、车辆乱停行为。规范“城市家具”设置,大力整治各类户外广告,规范管理和设置门店牌匾。严肃查处城区户外噪声、恶臭、烟尘污染和食品无证摊贩、街头非法回收药品、散发张贴小广告及乱贴乱画、乱挂乱堆、乱扔乱放等行为。强化大气、噪声、固体废物、施工扬尘、渣土抛洒、河湖水系等环境管理。将城乡结合部、城中村纳入城市管理范围,大力整治环境突出问题。加大文明城、园林城、卫生城、公交都市等创建力度,切实改善人居环境。
提高城市防灾减灾能力。发挥市场作用,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运营,提高设施水平;加强路、桥、水、电、气、热、交通、通信、网络、广电、园林绿化等基础设施管理,提升保障能力。完善城市管理领域安全监管责任制,强化重大危险源监控,消除重大事故隐患。开展重点地区道路、给排水、河道、消防、人防、燃气、供热等基础设施的防灾能力安全排查,改造升级标准偏低、抗灾能力差的基础设施。加强城市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构建覆盖城乡的灭火救援力量。加强应急避难场所、设施设备管理,做好各类应急物资储备。健全应急预案动态调整管理制度,结合防灾减灾日、防震减灾知识宣传周等活动,经常性开展疏散转移、自救互救等综合演练。
(八)整合信息平台,构建智慧城市。加快城市管理数字化进程,2017年年底前,所有市县要整合相关资源,建成数字城管平台。整合城市管理各类热线电话,并入全国统一的12319城管服务热线,纳入数字城管平台管理,并实现与110报警电话、市长热线电话等的对接。拓展提升数字城管平台功能,建设市政公用、排水防涝、渣土车辆等监管子系统,推动行业智能管理。树立“互联网+城市治理”理念,综合利用各类监测监控手段,强化城市管理全要素数据的采集和整合,形成综合性城市管理数据库,实现数据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发挥大数据、云计算的优势,逐步实现感知、分析、服务、指挥、监察“五位一体”,加快实现数字城管智慧化。
研究制定我省智慧城市评价指标体系总体框架,指导规范各地工作。加快基础设施、交通出行、人口管理、社会保障、公共安全等领域的智慧化改造升级,着力发展智慧水务、智慧管网、智慧建筑,对接城市公共信息平台,构建城市虚拟仿真系统,加快智慧城市建设步伐。
(九)推进网格管理,发挥社区作用。建立健全市、县(市、区)、街道(乡镇)、社区各层级网格单元,明确网格管理对象、管理标准和责任人。将城市管理、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事项纳入网格管理,依托基层综合服务管理平台,全面加强各类基础信息的采集分析,实施常态化、精细化、制度化管理,及时发现和快速处置问题。加强社区党组织建设,推行“社区党支部(党委、总支)——楼院党支部——楼栋党小组”模式。依法建立社区公共事务准入制度,充分发挥社区居委会作用,增强社区自治功能。积极培育社区社会组织,完善社区协商机制。建设完善社区公共服务设施,打造十分钟市民生活圈。推动制定社区居民文明公约,倡导邻里和睦、守望相助,促进居民自治管理,加快形成管理有序、服务完善、文明和谐、居民自治的城市治理模式。
三、工作步骤
(一)试点示范阶段(2016年)。确定秦皇岛、衡水、邢台市和迁安市为改革试点,由市委、市政府制定试点方案,于2016年7月底前报省委、省政府批准实施。年内完成城市管理职责调整和机构综合设置,实现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行政处罚权集中行使,中央文件规定的环保、工商、交通管理、水务、食品药品监管相关行政处罚权集中工作取得突破进展。试点城市要发挥引领示范作用,积极探索改革的具体路径、方法、措施和相关工作衔接机制,形成分工明确、管理顺畅的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体制,为全面推进改革提供实践经验。
(二)全面推进阶段(2017年)。试点以外市县按照改革工作要求,成立组织领导机构,于2017年5月底前制定本地具体工作方案。学习借鉴试点经验,按规定调整城市管理职责,综合设置城市管理机构,整合形成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队伍,履行规定的管理和执法职责。按照“成熟一项移交一项”的原则,全面推进中央文件规定的环保、工商、交通管理、水务、食品药品监管相关行政处罚权集中工作。按照国家部署统一城市管理制式执法服装和标志标识,实现数字化城市管理平台全覆盖,按层级完成相关执法人员轮训。
(三)完善提高阶段(2018—2020年)。进一步提高执法人员素质、完善执法保障机制,制定修订城市管理和执法相关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形成城市管理工作系列标准规范体系和高效顺畅的综合执法机制。健全城市管理相关部门之间信息互通、资源共享、协调联动、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提高城市管理和公共服务水平,实现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有序规范,城市应急能力明显提高,人居环境质量显著提升,居民社区作用充分发挥,智慧城市管理不断完善。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党委、政府要加强对推进城市管理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研究重大问题,把握改革方向,确保工作落实。建立由省政府领导牵头的城市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解决制约体制改革和城市管理工作的重大问题;省直有关部门要增强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加强协调配合。市县政府要建立主要负责同志牵头的城市管理协调机制,加强对城市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和考核奖惩。要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明确时间步骤,细化政策措施,稳妥有序推进改革。
(二)加强宣传引导。积极引导公众参与城市管理,加大舆论宣传力度。依托“燕赵志愿云”,建立健全城市管理志愿服务制度和组织协调机制。依法支持和规范服务性、公益性、互助性社会组织发展,引导社会组织、市场中介机构和公民法人参与城市管理,形成多元共治、良性互动的城市治理模式。广泛开展城市文明教育,整治不文明行为,大力弘扬社会公德,不断提升市民文明素质和城市文明程度。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诚信奖惩制度,开展诚信教育实践活动。加强对城市管理工作先进典型的正面宣传,营造理性、积极的舆论氛围。推进城市管理执法信息公开,保障市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加强城市管理执法舆情监测、研判、预警和应急处置,提高舆情应对能力。
(三)加强监督考核。强化城市管理执法体制改革监督,严格执行有关编制、人事、财经纪律,严禁在改革工作中超编进人、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突击提拔干部。对违反规定的,按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引入社会公众满意度评价及第三方考评机制,健全城市管理工作考核制度,将其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体系。建立城市管理行政问责、服务承诺和绩效管理制度,推动各级各部门履职尽责。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编委办、省法制办要加强对试点城市改革工作的指导,及时总结各市县工作经验,强化相关工作的协调指导和监督检查。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省委、省政府。省委、省政府将就贯彻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