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河北省建筑资质中企业不允许的行为
任何事情都应有规矩,建筑资质的办理也是一样,我们不能碰的是资质办理过程中的红线,我们能做的是按照资质管理的相关规定认真实在的为客户做好基础工作,确保客户或者说是建筑企业的利益不受损害,并且圆满完成客户交给我们的资质委托工作。那么,哪些行为是在办理资质过程中明确不允许的呢。
企业申请资质升级(含一级升特级)、资质增项的,资质许可机关应当查询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门户网站发布的企业不良行为记录,在申请之日起前一年至资质许可决定作出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不予批准其申请:
(一)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或以其他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或允许其他企业或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
(二)与建设单位或企业之间相互串通投标,或以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
(三)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
(四)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五)违反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施工的;
(六)恶意拖欠分包企业工程款或者劳务人员工资的;
(七)隐瞒或谎报、拖延报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破坏事故现场、阻碍对事故调查的;
(八)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需要持证上岗的现场管理人员和技术工种作业人员未取得证书上岗的;
(九)未依法履行工程质量保修义务或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
(十)伪造、变造、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
(十一)发生过较大以上质量安全事故或者发生过两起以上一般质量安全事故的;
(十二)其它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