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建筑业都发生了哪些大事?(二)
十三、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或被取消
7月17日,发改委发布《工程咨询行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文中未再提及“工程咨询企业需取得相应资格”的要求,或将率先取消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发改委还明确,行业自律性质的资信评价等级,仅作为委托咨询业务的参照。任何单位不得对资信评价设置机构数量限制,不得对各类工程咨询单位设置区域性、行业性从业限制,也不得对未参加或未获得资信评价的工程咨询单位设置执业限制。
十四、关于印发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大检查方案的通知
7月24日,住建部发文《关于印发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大检查方案的通知》,决定即日起至2017年10月底,对全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大检查。
十五、招投标大变革!剑指“最低价中标”!
7月,财政部修订《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该《办法》提出: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8月,发改委印发关于《关于修改〈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决定》(下文简称《决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对《招标投标法》的修改中有一条:
在原文件“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后增设一条“前款第二项中标条件适用于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
编者注:有专家指出,此举是对“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之滥用的改正,有利于遏制不合理的最低价中标现象。
十六、严查“挂证”,住建部公开举报电话!
为落实国务院要求,人保部印发《关于集中治理职业资格证书挂靠行为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部署打击住建、环评、药品流通、专利代理、消防等领域职业资格证书挂靠问题。
随后多部委也对外公开“挂证”问题举报受理联系方式。而且随着相关政策的不断完善,后期证书挂靠将越来越难。随着相关政策收紧、全国社保联网等客观因素的影响,证书挂靠或将真的成为历史。
十七、“取消”环评资质,取消竣工环保验收,简化审批流程
7月16日,国务院以国务院第682号令公布了《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减轻企业负担。明确审核、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备案环境影响登记表,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也就是说10月1日起,全国所有企业环评相关的申请、审核、报表等等费用全都免了!
简化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事项和流程。删去环境影响评价单位的资质管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审批规定;取消行业主管部门预审等环境影响评价的前置审批程序,并将环境影响评价和工商登记脱钩。
十八、推行“电子招投标”,实现全流程覆盖
2017年2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商务部等六部委联合印发《“互联网+”招标采购行动方案(2017-2019年)》,要求:2017年,电子招标投标覆盖各地区、各行业,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基本实现全流程电子化招标采购。2018年,全面实现交易平台、监督平台以及其他信息平台的互联互通。
7月1日起,北京市各区建设工程电子化招投标平台全面上线。此后,北京全市6000余项建设工程招标项目,将全流程在电子化平台完成招标工作,施工、监理、材料及货物采购招投标实现全过程电子化。
十九、人社部《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目录之外一律不认可!
经国务院同意,国家人社部2017年9月15日最新发布了《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共140项,其中,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59项,含准入类36项,水平评价类23项;技能人员职业资格81项,含准入类5项,水平评价类76项。接下来,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将实行清单式管理:
1、目录之外一律不得许可和认定职业资格。
2、除准入类职业资格外,一律不得与就业创业挂钩。
3、各地区、各部门未经批准不得在目录之外自行设置国家职业资格,严禁在目录之外开展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工作。
4、行业协会、学会等社会组织和企事业单位,不得变相开展资格资质许可和认定。
二十、修订《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发布了《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对已执行10年的《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进行了修订,《征求意见稿》与原《规定》相比,内容有较大变化:
去除了“执业印章”是注册建造师的执业凭证,“执业印章”退出历史舞台。
注册证书有效期由“3年”增至“5年”。
要求所有项目的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和施工单位技术负责都必须为注册建造师。注册建造师的需求量将进一步增加。
注册条件要求。建造师首次注册,《征求意见稿》没有提出“提供社会保险证明原件”的要求,需要提供“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关系有效证明”;而被记入不良行为的申请人,重新申请注册的,《征求意见稿》强调“自申请之日起前3个月的社会保险证明原件”的要求。
明确一级建造师和二级建造师承接项目规模。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必须由本专业注册建造师担任。一级注册建造师可担任大、中、小型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二级注册建造师可以承担中、小型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其中,大、中型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不得由一名建造师兼任。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范围和规模标准另行制定。
明确二级建造师全国执业。一级注册建造师可在全国范围内以一级注册建造师名义执业。通过二级建造师资格考核认定,或参加全国统考取得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并经注册人员,可在全国范围内以二级注册建造师名义执业。工程所在地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不得增设或者变相设置跨地区承揽工程项目执业准入条件。
继续教育。注册建造师应当按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规划,参加培训机构或企业自行组织的继续教育培训。注册建造师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负责培训的组织应当出具证明材料,并对证明的真实性负责。